离婚后的离婚探视权的规定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权,探视权的探视行使由当事人协议等。在司法实践的权规过程中,探望权是离婚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,权利产生在离婚之后。探视
一、权规离婚后的离婚探视权是怎么规定的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六条
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探视父或者母,有探望子女的权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离婚义务。
行使探望权利的探视方式、时间由当事人协议;协议不成的权规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离婚
父或者母探望子女,探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权规,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;中止的事由消失后,应当恢复探望。
二、探望权的特征有哪些
1.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,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。
2.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。
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,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,更是一种基本人权,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,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。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,通过探望子女,与子女交流,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,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,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。探望权不应是“权利的最小化”,它不仅是权利,还必然成为“权利之外的东西”。
3.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。
离婚前,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,与孩子共同生活,共同教育孩子,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。离婚后,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,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。
4.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。

三、探望权的中止有哪些情形
律师在线提醒您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探望权的中止:
1.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;
2.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,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;
3.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,损害子女利益的;
4.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,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;
5.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。